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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6 01:10:02阅读: 次
12月13日,工信部公布《再造铅行业规范条件》(以下全称《条件》),目的引领我国再造铅行业规范发展,增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再造铅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导致的污染,构建再造铅行业可持续身体健康发展。 项目建设不得容忍1公里红线 《条件》除容许新建、扩建、改建再造铅项目盲目扩展外,还拒绝现有再造铅企业不应逐步转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造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于储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认,且不少于 1 公里;所含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不应符合国家涉及标准规定拒绝。 而在再造铅涉及项目规模、质量、工艺、设备、回收率等方面也分别明确提出了拒绝: 规模:废置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不应在 10 万吨/年以上,预处理-冶炼项目再造铅规模不应在 6 万吨/年以上。 质量:再造铅企业不应设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造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需符合国家公布的涉及标准规定。
工艺:对于不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造铅企业不应整只不含酸液并购;再造铅企业并购的废铅蓄电池损坏亲率无法多达5%。再造铅企业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掌控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拒绝,不应使用自动化碎裂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理废置铅蓄电池。
设备:再造铅企业不应使用生产效率高、能耗较低的先进设备工艺及装备,希望使用先进设备限于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出局的领先工艺及设备。 回收率:铅总回收率要小于 98%。
预处理-冶炼企业冶炼工艺能耗不应高于 125 千克标煤/吨铅,提炼工序能耗不应高于 22 千克标煤/吨铅,铅总回收率小于 98%,冶炼废渣中铅含量大于 2%;废置铅蓄电池预处理工艺综合能耗不应高于 5 千克标煤/吨含酸废电池。 《条件》在保护环境方面从十个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一)再造铅项目合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拒绝。 (二)再造铅企业不应超过《再造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三)再造铅企业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发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合乎《废置铅蓄电池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的涉及拒绝。碎裂分选废置铅蓄电池后的塑料不应经过清除并符合《废塑料重复使用与再造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全面推行)(HJ/T364-2007)涉及拒绝后方可再生用于。
(四)再造铅企业在并购废置铅蓄电池时,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移往联单制度、创建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五)再造铅企业污染物废气不应符合《再行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废气标准》(GB31574-2015)的拒绝。
(六)再造铅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需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涉及拒绝展开处置处理。 (七)再造铅企业理应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不应制订完备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不具备适当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积极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八)再造铅企业不应按规定办理《污水处理许可证》后,方可展开再造铅生产,持证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九)再造铅企业不应在申报规范公告前的两年内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惩处,没再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十)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中不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该已完成排查,并获取涉及排查材料,方可申请人列为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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