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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07 01:10:01阅读: 次
为更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讲解,事故处置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公信力。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大力对此群众对依法、公正、高效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望、新的拒绝,大大前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化,贯彻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比修改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的规定了解秉持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苛规范、公开发表半透明的拒绝,对交通事故处置的多项制度展开调整完备,实施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在完备事故审核程序、通畅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实施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限制了当事人对事故确认上告申请人审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限于简易程序事故确认以及路外事故确认三类情形皆划入审核申请人范围,构建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受理渠道的全覆盖面积。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人审核获取更大便捷,在原先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明确提出审核申请人的基础上,追加可以必要向原办案单位明确提出审核申请人的规定,让群众较少跑腿。
三是在事故责任审核环节,追加可以成立审核委员会的规定,普遍吸取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予,提升事故确认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发表透明度,增进公正公平办案。四是中止交通事故转入司法程序未予审核的规定,并拒绝公安交管部门法院审核申请人后,要将法院情况和审核结论告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加司法成本,更佳地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置收费、减低群众开销方面,实施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对因扣押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具体由做出扣押要求的公安交管部门分担,不得向当事人缴纳;但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当事人发给,当事人逾期并未发给产生的费用除外。二是对必须展开事故检验、检验的,规定检验、检验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担,不得向群众缴纳。三是不准公安交管部门登录停车场停放在扣押的事故车辆,避免违规收费和棚顶牟利等问题。
四是除依法扣押车辆的情形外,彰显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性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报具备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修改办案程序、提升处置效率方面,实施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于并未导致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照片或者标划事故车辆方位后,再行撤走现场再行协商处置,进一步提高严重事故现场撤走效率,防止由此造成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二是对于并未导致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置,增加事故处置和赔偿时间。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导致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置获取指导。
四是对事实成因确切、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公平强迫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人可以较慢处置,延长事故处置的周期。在增强公开发表半透明、推展公正执法方面,实施了三项措施。
一是按照警务公开发表的拒绝,实行在互联网发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人员办案不道德更为半透明。二是在原先死亡事故做出事故确认前公开发表证据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公开发表证据的范围不断扩大到简单、疑难的伤人事故。
三是具体交通警察处置事故应该按照规定用于执法人员记录设备,增强执法人员过程监控。此外,修改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离现场不道德,对群死群伤事故积极开展深度调查以溯本追源、防治事故等方面也不作了明确规定,将不利于压制威吓违法犯罪、科学有效地防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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